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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用戶租用之國內電報電路發生連續阻斷,除按前條規定扣除租費外,如有
其他損失,電信機構不負任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