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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電視信號接收器材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設置接收器材之位址變更時,應依原申請程序報請核准,始得拆遷;申請
者變更時,亦應依原申請程序辦理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