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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自二六‧九六○至二七‧二八○兆赫 (中間頻率為二七‧一二○兆赫) 頻
帶係分配予工業、科學及醫療用輻射性電氣設備使用。在該頻帶內之無線
電對講通信,必須承受上述各類設備可能發生之妨礙性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