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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電信管制器材之進口或出口,應向交通部電信總局請領進口護照或出口憑
證。
軍用電信管制器材由交通部委託國防部辦理核發進口護照、出口憑證及其
他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