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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治安、司法、警察機關得持各級法院或各級法院檢察署函,會同交通部電
信總局所屬各地電信監理機構人員查驗有關電信管制之製造、販賣、裝設
、修理等情事,並得查驗電信管制器材持有者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