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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得定期或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前往各裝設、持有電信管
制器材之機關團體、公私機構或個人檢驗其無線收發信機之技術特性、數
量及電台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