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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用戶自備衛星地面站設備,除應依專用電信設置規則、廣播電視法或相關
法令規定申請無線電台架設許可證外,必須符合相關衛星機構所規定之強
制性規格,並經相關衛星機構之正式認可,及電信機構會同電信監理人員
現場查驗合格後,發給無線電台執照後,方得接用。
前項無線電台架設許可證係指交通部衛星地面站無線電台架設許可證,有
效期間為一年,如因故不能完成,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申請展
期一次,以三個月為限。無線電台執照係指交通部衛星地面站無線電台執
照,有效期間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