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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用戶申請或租用國內衛星通信業務應繳各費,須在電信機構通知繳費期限
內繳清。逾期未繳納者,電信機構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
並得視情形停止其所租用其他電信設備之使用或通信;經再限期追繳,仍
未照繳者,視為終止租用,電信機構得逕行停止其通信,並拆除電信機構
供租之機線設備及追繳各項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