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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電信機構因緊急應變,需收回衛星轉頻器時,得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租用
;並應停收租費,且無息退還用戶溢繳之費用,用戶不得要求任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