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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申請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業,應依交通部訂定之標準繳交許可費、審查
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電信總局依前項規定收繳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