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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經營傳真存轉業務者,應於傳真存轉系統即時登錄發、收信人電話號碼、
通信時間等資料。
前項資料保存期間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