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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電信總局得隨時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查驗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所
裝置之各項通信設備,並得要求經營者就其設施之狀況與必要事項提出報
告及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設備經查驗未符合電信總局所定之規範時,電信總局得通知其限期改
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