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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及其使用者,所裝各項通信設備與第一類電信事
業機線設備連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維持適當之通信服務品質。
二、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
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第一類電信事業通信設備。
四、其通信設備與第一類電信事業機線設備間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