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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對獎勵投資生產無線電通信機專案認定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無線電通信機」指利用電磁波輻射原理,發射或接收電信之
機器。但不包括工業、科學、醫療用輻射性電氣設備,及不利用天線輻射
原理,而以室內外電源線作收發煤介之通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