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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電信機構預支之訟訴費用,列帳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預支之訟訴費用,暫以預付款科目列帳,俟由賠償義務人繳清賠償費
(包括訴訟費) 後,以原科目沖轉。
二、經起訴獲得確定判決,並經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後,仍無法獲得賠償時
(無財產可供執行) ,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詳述辦理經
過情形,連同訴狀、強制執行狀、債權憑證等影印本,陳報管理局核
辦。
三、已預繳而法院尚未實際支用,致未能列入訴訟費用之郵資,應請求法
院退還。
四、因辦理追繳欠費、賠償費等業務之需要,向主管官署查詢公司、行號
之地址或負責人資料,而直接交付行政機關之各項規費,得在行政規
費科目項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