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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自核發之日起,滿一年為止,必須在該期限內裝設完成。其因特別事故未能在有效期間內完成者,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述理由,附繳原架設許可證,向本會申請展期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