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工科醫用電機,應依經濟部所定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之規定,取得電磁相容型式認可後,始得設置使用。但經濟部未公告應施檢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