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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工科醫用電機,不得改裝或變更用途。但研究機構為研究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科學研究機構如需改裝或變更工科醫用電機之用途,應裝設良好的安全屏蔽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