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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租桿費除開始租桿之當月不足一個月者,得併次月一次繳納外,均應於每
月二十日前繳納,由電信機構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到期未繳者,由電信
機構再催繳一次,逾期仍未繳納者,自翌日起通知租用者終止合約並限期
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者,租用人同意電信機構除得逕行拆除外,不負該
拆除線料保管之責,並得自由處分之,租用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