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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租用人附掛線路,因租用人施工或維護不善致損壞電信設備或致人於傷、
亡者,應負賠償責任。如電信機構因而負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賠償責任者
,電信機構賠償後對租用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