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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租用電信機構電桿附掛線路者,應以書面申請並附圖說,敘明左列事項:
一、線路兩端之通達單位名稱。
二、起訖地點。
三、電桿桿號及根數。
四、附掛線路種類、數量、規格及方法。
五、線路用途。
六、租用期限。
租用電桿附掛線路遇有申請事項變更時,應經電信機構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