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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申請電信機構遷移電信線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協商方式處理,協商
不成時,洽請地方政府協助處理之:
一、無適當地點可供遷移者。
二、施工技術或經濟上有重大困難無法解決者。
三、線路遷移,其傳輸特性無法達到規定標準者。
四、線路遷移有發生糾紛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