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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電信電桿拉線應在架空線路合成力之反方向,其與供電線路之最近距離,
規定如左:
電壓未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之供電線一‧○公尺以上。
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之供電線一‧八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