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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在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內,對電波放射而有害人畜之範圍,應設置明顯警
告標示,禁止人畜進入。
以天線為中心五百公尺以內之工廠,不得使用產生火花干擾電波或排出腐
蝕金屬化學氣體之設備。如原已設立之工廠有干擾或妨害通信者,應儘量
以勸導或輔導方式協助其改善操作設備,其有遷廠之必要者,可以協調方
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