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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禁止或限制建築時,應依使用之天線大小、高度、方向、傳播距離
頻率及計算出所需無阻礙地帶禁止或限制建築之地區,繪製五萬分之一地
形圖十五份報請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
通知當地政府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