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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禁止建築之範圍如左:
一、以衛星通信地面電台天線塔為中心二百公尺半徑內非電台用地之地區

二、以電波反射板之邊緣周圍五十公尺內及依所使用之天線 (包括反射板
) 大小、高度、方向、傳播頻率等計算出電波入射、反射方向所需之
無阻礙地帶 (First Fresnel Zone 說明如圖說
(一) ) 區內。

(編 註:圖說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707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