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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新設、遷移或變更輸電、配電系統時,對原有電信線路產生有害之感應電
壓,應在左列規定範圍內為原則,但遇特殊情形,無法維持時,應由雙方
主管單位協商,加以適當之防護後變通辦理。
一、電纜電路之常態感應雜音電壓應儘量維持在一毫伏特以下。
二、明線電路之常態感應雜音電壓應儘量維持在二‧五毫伏特以下。
三、常態感應縱電壓在十五伏特以下。
四、常態感應危險縱電壓在六十伏特以下。但遇特殊情形經採取特別預防
措施,對可能接近被感應線路人員可發布特別指示或在連接於危險線
路之儀器設備可特別標明容許接近部分時,得提高至一五○伏特。
五、異常感應縱電壓在四三○伏特以下。但供電線路裝設有高速電驛,其
故障電流消除時間通常在○‧二秒以下,最長不超過○‧五秒者,得
提高至六五○伏特。
六、靜電感應電壓在一五○伏特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