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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為防止危險及便利接戶線之裝設,市區新設共架線路,其桿距以四○至五
○公尺為準。如因附架單位之要求縮短桿距致增加電桿時,其增加之電桿
費用,由附架單位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