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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共架之高壓供電線,原則上應使用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公厘之銅絞線或其
同等強度之其他線種。但在特殊情形下,得由雙方協議後辦理,雙方接戶
線,均應使用絕緣包皮線,其距離,二五○伏以下者,以六○公分以上為
原則,如有困難時,由雙方商洽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