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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共架時雙方設備橫向位置排列,除高壓供電線及變壓器在供電單位原規定
之橫向位置外,供電單位之低壓供電線及通信線應在線路面臨道路之一側
,電信單位之電信線路應在另一側。但電信電纜為兩條時,可分別裝在電
桿上同一位置之兩側,並由電信單位加裝電纜保護裝置,以利登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