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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電信線路:指電報、電話、數據傳輸等線路。
二、供電線路:指電車線以外之低壓、高壓配電線路、輸電線路及接戶線

三、電壓:指供電線路之相間實效電壓。配電線路經施予有效接地者,係
指任一線與大地間之電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