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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共架之電信線路,其電纜條數,以不超過兩條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
得由雙方隨時協商辦理之。
雙方設備均為電信線路時,均得使用明線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