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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凡公差人員在駐地以外,持點券往電信局掛發報話時,應自備適數之點券
繳付,電信局不負找零之責,更不得要求找回現金。登記掛號時,並應憑
差假證及軍人身份補給證,將軍種別使用單位或部隊代號及本人職級、姓
名、身份補給證號碼,一併填於點券上,以供查考,否則拒絕使用。通信
完畢時,由電信局出具收據,以憑使用人辦理報銷,各發給點券單位,對
該項零星報話點券使用資料,應一併統計,不得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