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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電信局對各類電話開始接線時,應先行接通受話軍事單位之電話或受話人
,再叫出發話總機或發話人為之接通,叫號與叫人通話時間之計算如左:
一、叫號為自指定之受話用戶開始通話之時起算,至發話方面發出終止通
話信號為止,並包括左列時間在內:
(一) 雙方接通後,由最初接話人,另行傳呼他人前來接話所需之時間。
(二) 由用戶專用交換機,接轉至分機所需之時間。
二、叫人為自指定之受話人,或某代表,或指定之總機之某一分機之任何
人員,或指定之某一部分任何人員,與發話人通話之時起算,至發話
人發出終止通話信號之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