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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長途電話經電信局長途台通知接線時,發話總機值機員根據去話登記簿申
請資料,證實所要之電話或受話人無訛時,應即將電話接通,並將始話時
刻填入,俟用戶通話完畢後並填話畢時刻,向電信局長途台核對通話次數
,填入去話登記簿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