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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由直達電路拍發之軍事電報,自發報人交發至收報人收到之時間,以不超
過左列時限為準,但遇情形特殊,報務擁擠時不在此限:
等 次 納費業務標識 時 限
第一優先 閃 急 (Z) 隨到隨發
第二優先 即刻到 (O) 隨到隨發
第三優先 急 (P) 四小時
最低級 尋 常 (R) 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