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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使用電信局長途電話、電報,在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期間,
必須為軍方無電路通達之地點,或軍方電路故障不通,電話等級為提前電
話以上,電報等級為即刻到以上,始可改由電信掛發,不得任意使用。租
用長途電路須報經國防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