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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電信總局每月將軍事報話等費賬及清單,造送國防部主管單位審查,經核
對使用各費項目與費款無訛時,即在國防部審查單位欄加蓋印章,再轉由
指定單位辦理結付,倘嗣後發現錯誤,得於次月賬單及清單內調整之。收
回之軍事報話點券及租用電路證明單,亦於使用年度結束後層轉至國防部
主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