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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業務稽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稽查員應將每月工作情形,擇其重要而需由上級機構研討核決者,於次月
十日以前列表呈核之。 (工作報告表如附件四) 。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704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