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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業務稽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稽查員所經辦之用戶訪問,應填寫工作紀錄簿,必要時並應請用戶本人或
其負責人,在工作記錄簿上簽名蓋章,加註時刻,以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