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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代辦處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代辦處工作人員,在開辦前應先至指導局實習,其實習期限視代辦業務種
類及代辦能力,由指導局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