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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代辦處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商號承辦之代辦處,因商號遷移,終止營業或其負責人死亡,須另委託他
人承辦時,應由指導局洽請當地鄉鎮公所推荐適當代辦人,經管轄局履勘
後核辦,並報管理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