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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代辦處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代辦處代辦電信業務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由指導局報請管理局核發獎金。
一、代辦電信業務滿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在當年年度內未受前條規定處分
者。
二、代辦電信業務滿一年以上代辦處依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撤銷者。
三、代辦電信業務滿一年以上因故不能繼續代辦並無第二十二條情形者。
前項獎金核發標準,由電信總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