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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用戶對於所租用之各種機線設備等,應妥為保管,審慎使用,如遇障礙,
應即通知當地電信局或電報交換維護單位派員修理,如有焚毀、損壞或遺
失,應照電信機構定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