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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數據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數據通信業務所需數據電路終接機及其他有關數據傳輸設備,均由電信機
構供租與維護。但電信機構不供租者,由用戶自備與行維護。
數據通信業務用戶端之數據處理設備或數據終端設備,得由用戶自備並自
行維護。
前二項用戶自備之數據通信設備於裝妥後,應經電信機構現場檢驗合格方
得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