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出租數據電路及公眾數據通信網路,均由電信機構供租與維護。但同一用
戶在同一建築物或其基地範圍內自用之專用數據電路,得由用戶自備與維
護。其需銜接公眾數據通信網路者,應經電信機構審查認可,方可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