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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租用數據通信業務作國際通信之用戶,如使用國際通用之商用密碼,應先
向電信機構登記;如使用自編密碼或密語本者,應先將副本送電信機構存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