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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區域網路業務之設備供租依左列規定:
一、同一用戶在同一建築物或其基地範圍內,各項設備得由用戶自備與維
護。
二、不同用戶共同使用之區域網路系統,由電信機構提供,電信機構不提
供者,由用戶自備與維護。
三、區域網路系統與其他數據通信業務接通者,其轉接設備由電信機構提
供,電信機構不提供者,由用戶自備與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