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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長途通話按交換方式分為左列兩類:
一、人工制通話 由發話人向電信機構掛號後,經話務人員接通,與受話
用戶通話。
二、自動制通話 由發話人自行撥號或按鈕接通其所需號碼,與受話用戶
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