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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用戶向電信機構租用之電信設備或公眾對電信機構供長途通話之電話機件
,應妥善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